娼妓,一個十分古老,卻始終無法受世人認同的行業。「正經」女人對其嗤之以鼻,男人則「私下」趨之若鶩(但也要有錢才行),整個社會出自對道德的擁護,難以將其視為合法的行業。1997年,陳水扁於台北市長任內,下令廢公娼,引起129名公娼激烈反抗,亦引發社會熱烈討論,色情行業究竟該不該合法存在?若合法,豈非變相的鼓勵認同?若非法,則轉為地下的私娼是否將引發更嚴重的社會問題?

  先說說我個人對娼妓的「刻板印象」。第一,過去台灣普遍貧窮的時代,確有許多妓女是為了家庭生計而下海,時至今日,多數自願從娼的女性則是為了愛慕虛榮卻又身無長技,故而選擇了利用身體來獲取利益。第二,此些從事色情相關行業的女性,如A片女優、按摩女郎、酒店小姐、援交妹、脫衣舞孃,甚至是檳榔西施,無非是自我貶低物化來滿足男性的欲望,成為男權屹立不搖的最大幫兇,而此亦為主流女性主義者之所以大力主張廢娼掃黃的論點。第三,多數色情行業皆與黑道、毒品掛勾,些許女性是受人蛇集團控制,在無知或不得已的情況下,下海賣淫。

  出於以上的「偏見」,讓我極度看不起娼妓,亦是因此,成了我閱讀《性工作:妓權觀點》此書的動力。在此之前,由於研究所需,我先讀了李昂的《貓咪與情人》,其中一篇文章令我印象深刻。李昂提及其曾陪同友人至酒店「見見世面」,在踏入酒店之前,她對妓女向有「被迫下海」、「十分可憐」、「需要拯救」的印象,卻在與酒家女聊天的過程中,發現她們非但未曾受迫,尚且十分享受自己的工作,至於憐憫,就免了吧!李昂自嘲著說,她們個個收入皆是一般人的N倍,她們沒有同情你就很好了。但亦因此,李昂提出了一個我認為挺中肯的結論:既然這個行業是妳自己的選擇,那妳應該要有承擔社會眼光的勇氣,在輕鬆享受高收入的同時,因工作而受人看輕也不應抱怨。

  在《性工作:妓權觀點》這本書裡,恰恰應和了李昂所說的,妓女們普遍認同且享受自己工作的這個情況。此書由何春蕤等人催生而成,由於娼妓向無發聲管道,因社會普遍的歧視而不敢站出來,故而我們對妓女的認知,是由學者、傳播業者、官員等人的觀點組織而成的,因此,此書收錄了國際妓權組織的憲章,有世界各國妓權運動的歷史,並記載了世界妓權大會眾多妓女現身說法的過程;另外,亦提及了台北公娼抗爭史,以及少數婦運工作者替娼妓爭取工作權的撰文,她們並力圖駁倒台灣主流女性主義者的廢娼主張。

  對我而言,閱讀此書的目的在於平衡自身可能的偏差觀點,我試圖在滿是以妓權為出發的論述中,尋找足以說服自己的理由,讓自己可以用更客觀持平的角度來看這個行業。但是我必須承認,很可惜的,在翻完了厚厚的一本書後,非但無以掃除我對這行業在破壞家庭制度上所隱埋的疑慮,尚且認為在那其中充斥著不少邏輯漏洞與自相矛盾之處,因此,我依然無法認同妓女的工作權。

  首先,娼妓們認為,對於外界認定她們是受迫賣淫,實是大錯特錯,她們大多數的人完全是出於自願,而且熱愛她們的工作。針對那些始終視她們為弱勢,而汲汲想救她們出「火坑」的女性主義者,她們表示不屑,更明言:「不要救濟,只要工作!」另外,於社會對她們的片面偏差印象,她們提出幾點聲明:1.性工作包涵範圍極廣,並非只有性交。2.她們必定使用保險套。3.她們有選擇客人的權利。4.她們得性病的機率反倒比性活躍的年輕人還低,她們是最懂得保護自己的一群。5.先收錢再提供性服務。6.必然逐項議價,協商完成才開始交易。妓女們大聲疾呼,性工作也是一種工作,她們只是運用自己的勞力來提供服務,這有什麼不對?在工作中,她們是自主的,所謂的壓迫反而是來自於社會的眼光,因此她們希望可以得到社會的尊重,一點都不願轉業,擁有尊嚴的工作才是她們所需要的。

  針對這樣高度自主的妓女宣言,對於願意站出來爭取權利的娼妓,我表示佩服。然而有幾點是極需懷疑的,既然妓女們認為外界不可片面地認定她們的工作狀況,那麼這些妓女的話語又是否可以代表全世界多數娼妓的處境?另外,這些全由妓女出發的觀點,頂多說明她們的工作並非如外界想像骯髒,而是乾淨公正的性交易,但面對此「婚姻外」,並未建立於情愛上的性交,她們卻沒有足夠的理由來消解社會的疑慮,況且,即使交易時做好了安全措施,但在妓女需與無數男人產生性行為的情況下,是否真有保險套就可避免得病的心理壓力?

  在書裡,眾多以妓權觀點出發的文章中,皆試圖呈現妓女受社會壓迫的難堪處境,以作為替妓女爭取權利的依據。由於在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中,娼妓依然不合法,於是她們只得轉入地下,接受淫媒的保護,然而於工作中受到迫害或遭遇危險時,卻連報警都不能,因其本身所為即是非法,甚至,妓女受警察或歹徒強暴的機率極高,只因大家都想著:「對妳來說只是多一次而已,有什麼關係?」於是,妓女的人身安全與工作權皆未受任何保障,只得尋求黑道幫助,處於恐怖平衡中。

  閱讀至此,雖覺其處境堪憐,但我也只是想著,既然如此,那妳們幹嘛還要做這工作?若當真如此危險,且遭受大量歧視眼光,那還不願放棄妓女的飯碗,也是自己的選擇,可不是?若說是身為弱勢走投無路,台北市公娼當初對於陳水扁廢娼時所提供的轉業補助(一個月四萬多),卻又不願接受,她們寧願繼續抗爭,奮力爭取當娼妓,這又能說什麼呢?(1997.9.3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第五科科長師豫玲:「目前129名公娼有轉業意願的只有15名,其餘人將繼續從事色情行業。」)

  佛洛依德相信在正常發展下,男人戀愛的及欲望的會是同一個對象,但他也曾說:「男人總覺得他對女人的尊重會阻礙他的性活動,只有在一個地位較低的性對象面前,他才能發揮出所有的性能力。」此正可印證於嫖客與妓女的關係上,至少普遍認為男人樂於買春,即是視妓女為他所買來滿足慾望的玩物,如此一來則妓女何來尊嚴之有?就算有的妓女可以自己選擇客人,但我相信絕少有男性會將妓女視為從事一般工作的正常女性,因此,當妓女連從自己客人身上得到敬重都很難,又該如何改變社會大眾的觀感?我相信要將「性」化約為一場公平互惠的交易,唯有雙方立於平等之地,方足以達成。然今日酒家林立,性交易為政商界的男性老闆們相互贈送的「禮物」,女性被貶抑為男性花錢來交換的「商品」,又何來平等之有?吾師呂正惠說的好:「在古老傳統的社會裡,女性被當成男性(父兄)間利用婚姻契約相互交換的『物品』;而在現在的資本主義社會裡,女性則成了消費性的『商品』,唯一不同的是,這商品還可以自我販賣。」

  針對女性主義者主張廢娼的言論,有幾位學者皆提出反駁,約分為以下幾個部分:1.女性主義者向來關懷所有女性弱勢族群,怎可獨獨歧視娼妓,在這父權社會裡,無論是祕書、護士、女工等等,大家都在男性主導的各個領域中謀生,憑什麼鼓勵其他領域的女人自主發展,卻對性工業只有施恩拯救或嚴加管制?我認為此牽涉到「性」是否可以販賣的問題,性工業能否合法存在的癥結點即在於此。就生物最原始的功能性來談,性的目的是生殖,性活動使大腦產生愉悅感而達成生殖的目的,但是人類卻以性活動為娛樂,故而產生各式光怪陸離的性工業,於是,「性」成了人類社會裡飽受爭論的議題,如婚前性行為、處女情結等等,然即使社會提倡禁欲愛己,卻向來只是片面的對女性實施管制約束,故女權團體積極爭取性解放,然而,其卻何以獨獨無法接受娼妓的存在?很簡單,自主而兩情相悅的性是該被認可的,無愛的性卻與禽獸無異,當一方為了利益而提供肉體,一方為了性欲而花錢了事,此即違背了「人」性所該有的本質,亦可暗合於孟子反駁告子「食色性也」之因,正是人類有超乎禽獸的心性,才足以為人。

  2. 女性主義者認為賣淫會造成女體的物化與傷害,卻沒有想到最應受撻伐的其實是婚姻制度,婦女在家庭裡為男性做永無終止的無償的家務工作,提供免費的性服務,滿足所有男性的慾望,而娼妓,不過是提供要求付費的性服務罷了。關於此一立場,我認為未免偏激太過,完全視男性為敵,並未考慮家庭中男女結合的感情基礎,一味以「公平」來衡量男女間的關係。3.許多人認為色情業的存在會威脅到家庭的結構,因此主張廢娼,卻沒有想過即使男性不嫖妓,亦有許多事情會造成家庭結構的鬆散,何春蕤更明言:「公娼在十五分鐘一節的交易中能發展什麼樣的感情關係?能影響家庭結構多少?想扣公娼罪名也得多了解一下實際狀況吧!」此一說法倒是好笑至極,怎可因這世界存在著許多同樣會影響家庭結構的因素,即認為就算多了公娼也無所謂?4.何春蕤亦指出:「愈是雷厲風行的掃黃,就愈剝奪女人的情慾文化資源,就愈暗示女人:她們所想望的、所渴求的可能是『黃』。」我認為何春蕤將公娼比為「情慾自主」,實是繆論,已有眾多妓女指出,性對她們來說只是工作,她們不可能投入感情,甚且連性高潮對她們而言都是違反「職業道德」的,更何況,當必須為了錢而發生性行為,何來情慾自主之有?

  以上的論述,是我無法認同性工作者的原因,然書中有些論點卻是我覺得值得思考的,略述如下:第一,Gail Pheterson<「婊子」污名:女性的卑賤和男性的下流>指出:「在我們的社會上,男人被設定為嫖客,他們甚至會羞於承認沒有嫖過妓,好像不好女色就表示他們欠缺男性氣概似的……女性的卑賤附加在妓女這個身份上,而男性的下流則加在嫖客的行為上。」作者並指出,在一些進步(上流)的男性社群中,坦承自己是個尋芳客雖是一種禁忌,但是若當場被逮到和妓女在一起,而大方承認自己這種「正常」的政治錯誤行為,反倒會被視為勇敢過人。這些論點我無須多談,電視新聞不時上演著相同的戲碼,男權當道,外遇了、嫖妓了,聳聳肩說聲:「我不過犯了全世界男人都會犯的錯。」(成龍經典語錄)就沒事了。

  第二,卡維波在<性工作的性與工作>中,提到一個很有趣的觀點,有許多反娼女性主義者認為:「性工作使男人能有管道取得女人身體。」其以為賣淫是延續了男性對女人的支配,反而是強化了我們文化中男人對女人的性權利(男人是女人的性主人,在性上有權主宰女人)。前已提及,我認為賣淫本身所導致的支配性,乃由於二者地位的不平等,而非由性產生。但是,我卻認同卡維波所提及的,何以男女發生性關係,即是男性「佔有」了女性?即為「性交就是男人取得女人身體,並藉此擁有主權」?這種自父權婚姻制度發展出來的不平等的身體觀,是不是頗值得我們深思?在男權社會將此思想根深柢固地打入女性腦中時,我們是否該思考,此道理何在?而我們又為什麼需要接受這樣的思維而自我壓迫?

  走筆至此,似乎已超過了普通網誌讀者所能容忍的篇幅,然仍有些許想法未及說出,畢竟性工業本身所牽涉到的問題實在太過廣泛,只待往後有機會再述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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